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企业的“短秤”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现行的《计量法》对贸易活动中商品量(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问题没有规定,而这方面又是消费者所关注的。为此,新颁布的《处罚规定》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责令对消费者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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